各有关单位:
根据《合肥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合医保发〔2020〕41号)、《关于开展国家组织第五批、第六、第七、第八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巢湖市参与国家集采的公立医疗机构结余留用考核指标评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2024年11月27日-2024年11月29日。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邮箱进行反馈,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再受理。提交的资料应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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