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安徽省巢湖市大徐建筑石料用灰岩矿980万吨/年露天采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的项目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的项目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的项目 | |||||
项目名称: | ******有限公司安徽省巢湖市大徐建筑石料用灰岩矿980万吨/年露天采矿项目 | ||||
建设地点: | 安徽省巢湖市苏湾镇 |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有限公司 | 公示时间: | 2025年03月24日 | ||
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巢湖市苏湾镇,总投资67874.32万元,占地面积0.8942km2,其中露天采场0.7812km2,工业场地0.1130km2,采用山坡-凹陷露天开采方式,公路开拓-汽车运输,自上而下水平分台阶开采,采用爆破开采工艺,机械铲装。矿山设计服务年限11.53年(含基建期1年),因国道g312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压覆矿岩量不开采,实际服务年限11.52年(含基建期1年)。年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980万吨,为粒度≤800mm的石灰岩原矿,原矿经建筑石料生产线后得到30~20mm、20~10mm和10~5mm三种级别规格的成品,年可生产880万吨建筑石料;原矿经机制砂生产线后得到5~0mm一种级别规格的成品,年可生产100万吨机制砂。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大气污染防治。施工期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及相关规定,配备雾炮机,在无组织扬尘集中产生位置使用雾炮降尘。施工现场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建筑垃圾及时清运,裸土及时覆盖。加强采坑作业运行管理,开采时在采矿作业面、矿堆进水洒水抑尘,各作业面均采用湿式作业等控制无组织粉尘产生。加工厂区破碎、筛分、皮带和汽车运输、卸料时均会产生粉尘采用密闭设备和密闭式的储库、降低物料转运的落差等,卸料平台、生产设备全部布设在厂房内,实行全封闭式生产。给料机端口、破碎机进出料口、筛分机进出料口以及皮带机转运进出口等产生粉尘位置设置集气罩,收集后经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净化后有组织的排放。矿山运输充分利用固定线路,运输道路进行硬化并加强维护,易产生扬尘路段采取定期洒水抑尘措施。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维护。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施工期机械检修等活动产生的的含油废水经隔油池及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洒水抑尘,优先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本项目废水主要包括雨季排水(露天采场雨水、加工区雨水)、车辆冲洗废水、洗砂废水、棒磨废水和生活污水等。在采场及加工区合理设计坡度及排水沟,雨水排入与雨水收集沉淀池中处理后回用。车辆冲洗用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车辆冲洗,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车辆冲洗,洗砂废水、棒磨废水经浓缩沉淀池处理后在循环水罐中暂存后回用洗砂、棒磨工序。施工及运营期生活污水分类收集、妥善处理。 (三)严防噪声及震动污染。施工期及开采、加工等过程,选用低噪声的施工设备、合理安排施工计划、运输线路、作业及运输时间等,加工区设备全封闭作业,部分噪声大的区域采用吸声材料,安装隔声窗。避免高噪声设备集中使用,并预留增设噪声衰减隔音屏障措施经费。爆破作业选取昼间固定时段,采用微差控制爆破技术,选择合适的炸药品种及用量,将影响降到最低。 (四)固体废物合理处置。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全部用于道路建设。运营期固体废物中剥离表土用于复垦,废矿石外售综合利用;除尘灰、沉淀池沉渣、泥饼外售综合处置;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污泥定期清理用作周边区域农肥;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和含油废棉纱手套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施工及运营期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 (五)严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危废库、维修车间等区域进行重点防渗,洗砂车间、压滤车间、沉淀池等区域进行一般防渗,其他区域简单防渗。加强生产管理,防止跑冒滴漏现象,避免发生泄漏事故,发现污染立即采取措施截断污染源,防治污染扩延并清理。 (六)严控生态影响。加强土壤与植被的保护与恢复措施,表土剥离后转运至临时表土周转场,用于矿区后期边坡复垦。强化过程管理,将占地面积控制在最低限度,对不稳定性边坡,进行适当平整,防止水土流失和次生地质环境灾害。采用分阶段区域性开采,以边开采边治理的方式,及时开展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项目服务期满后,通过土地复垦工程的实施恢复土地期望的利用价值和保护生态环境。 (七)强化环境风险预防和应急措施。加强各环节环境风险控制,制定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纳入地方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体系,并在运行中落实。定期进行环境应急培训并开展事故模拟与应急演练。 (八)按《报告书》要求,本项目采场设置300米环境防护距离,工业场地100米环境防护距离,项目拆迁未完成前,该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你单位应主动告知当地政府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控制工作,不得在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建设不相容的建设项目。有关本项目其他污染治理及环境影响减缓措施,你单位要按照环评文本的相关内容认真落实。 | ||||
公众参与情况: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
受理部门: | ******管理局生态环境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1-****** | ||
邮箱: | ****** | 通讯地址: | ******管理局生态环境窗口 |